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耿环罚〔2021〕02号
耿马县鼎峰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代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9153092609131010XD
详细地址: 耿马县耿马镇菜籽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期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期间擅自闲置脱硫设施、喷淋设施,烟气直排。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云南省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耿马县鼎峰墙材有限公司污染设施闲置现场图片、视频 为凭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辩、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耿环罚告字〔2021〕02号)、以我局2021年3月25日《送达回执》为证。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24170201010046140
开户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刀小芹
电 话: 6122300
地 址: 耿马县耿马镇爱华路9号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