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8号)要求,现将耿马自治县202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进行公开。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在耿马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公布。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883-6129961。
一、总体情况
2021年,耿马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继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完善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制度规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全县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质量得到提升。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2021年耿马县以政府网站为主渠道主动公开各类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疫情防控、财政预决算、公共卫生、市场监管、征地补偿、食品安全、重大会议、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民生领域、三大攻坚战等领域信息共1777条。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推进基层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3号)及《耿马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耿马县持续推进基层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编制公开26个试点领域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事项标准目录,并要求部门适时更新。三是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8号)文件要求,组织各乡镇、各部门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题页面公开发布。
(二)政策解读回应情况
一是加强重要政策发布解读。围绕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公开《耿马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调整方案》、《就业扶贫政策图解》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方面文件解读,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进一步规范政策解读相关事项,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2021年转载、发布政策解读信息6篇。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动态监测分析,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声音、解疑释惑。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耿马县严格落实《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依申请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申请接收渠道、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进行更新完善。2021年,耿马县共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依申请公开2件,都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成,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耿马县进一步完善《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执行《耿马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耿马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办法》《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三级审核机制”,进一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优化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按照要求在县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等6个栏目,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二是加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按照全国政务新媒体管理要求、对照《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及时对政务新媒体进行整合、备案登记及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目前,耿马县有政务新媒体账号19个,其中:微信公众号16个、微博2个、今日头条1个。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7 |
38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5247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24313 |
行政强制 |
6176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844.89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县部分单位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专职少兼职多,人员变动频繁,队伍稳定性不足,且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整体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目前,我县部分与群众密切相关、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文件仍以政府网站公开为主,政策文件解读覆盖面仍以文字为主,图解、图标解读的形式较少,解读形式不够丰富。三是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单位的政务新媒体常出现更新不及时的情况。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要求各乡镇、各部门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及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将人员信息进行备案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将通过培训的方式,强化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工作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队伍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二是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我县将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公开形式,积极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传播优势,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的质量和效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政策措施进行多形式深入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三是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务新媒体管理体制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政务新媒体常态监管,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度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