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耿马自治县实际情况,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耿马中心城区部分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时段:2022年5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 日,全天候禁止燃放和禁止销售。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耿马自治县城区,耿马镇白马社区、白塔社区、甘东社区、芒蚌社区、新城村、团结村、复兴村、芒国村、允捧村、允楞村、弄巴村、菜籽地村、南木弄村、石灰窑村,华侨管理区社区,贺派乡芒抗社区、贺派村、崩弄村、水平村、芒底村、落阳村,四排山乡芒翁村、梁子寨村、石佛洞村。
(三)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原批准设置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换证;许可证在有效期的零售点,自2022年5月1日起不得再对外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到期后由发证部门收回并注销。
(四)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服务热线。
七、各乡(镇)、农场、管理区,耿马主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自2022 年5月1 日起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日